“共同体”,还是“社区”?

——对“Gemeinschaft”语词历程的文本解读

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内容提要:使“Gemeinschaft”从一个一般概念成为社会学概念的,是滕尼斯的重要贡献,其“共同体”理论建构在欧洲的经验之上。对欧洲中世纪典型乡村“共同体”背景的了解,无疑可以丰富和加深对滕尼斯共同体理论的认识。帕克及其芝加哥学派赋予了“共同体”以地域性含义,并对中国社会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社区”和“共同体”,同为西方概念,在英语和德语中也都是同一个词,但在汉语中却是两个词,并且有着极为不同的含义。廓清两者的不同内涵,准确把握和捕捉“Gemeinschaft”语词隐含的丰富文化讯息,对倡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社区/共同体/语词历程/人类命运共同体

来源:《学海》(南京)2019年第5期;作者:黄杰;工作单位:江苏行政学院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一书正式面世。一百多年来出现了不同的汉译版本,或译“共同体与社会”,或译“社区与社会”,或译“自然社会与人为社会”,也有译成“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其中关键在于对Gemeinschaft一词的不同理解。不同译名,反映出对Gemeinschaft一词深刻内涵的逐渐深入的认识过程。但多数学者现在已经注意到,Gemeinschaft翻译成“共同体”似乎更为准确。实际上,整个19世纪,“共同体”是包括滕尼斯在内的一批学者和思想家引用颇多的名词。

首先必须提到的就是滕尼斯的德国同胞马克思。不了解马克思的“共同体”,自然也就不能准确认识滕尼斯的“共同体”。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有关共同体的论述不少,但和同时期的许多思想家一样,马克思仅仅涉及共同体的一般意义。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个人附属于群体,“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个人只有依靠共同体才能实现其自由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②。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本身有诸多发展阶段和类型,包括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原始共同体及其各种演化形式),经过阶级、国家、货币等“虚幻共同体”,到未来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真正共同体”等诸形态,分别对应个人发展的三大阶段,即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他看来,“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种真正的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真正共同体的最大价值和目标。然而,尽管马克思在其一生著述中多次使用“共同体”这一名词,对共同体的具体形式也多有涉及,但他从来没有给“共同体”做过一个严谨和规范的学术界定。这是因为共同体本身并不是马克思的关注重点。马克思更为关注的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以及什么样的共同体形式与之相适应的问题。他坚持把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以及人类社会生活不同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共同体不同形态的演变与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的关系在马克思相关论述中贯穿始终。马克思不仅全方位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也为深入考察人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共同体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使“Gemeinschaft”从一个一般概念成为学术概念,准确说,成为社会学概念的,是滕尼斯的重要贡献。在德语中,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是同义词,“迄今为止,科学的术语往往对它们不加区分,任意混淆”③。滕尼斯对这两个词作了开创性的深入系统的分析,赋予了各自准确的内涵和定义,使这两个“既定的对立”(滕尼斯语)概念成了极富滕尼斯特点的社会学的经典名词,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一书也成为“德国社会学史上一部划时代的著作,他贡献出了德国社会学的第一个大的综合体系”④。

在滕尼斯的视野里,“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不管作为事实还是名称,皆如此”。“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⑤。滕尼斯承认,共同体和社会是两个时代,“两个时代是相互对立:一个社会的时代紧随着另一个共同体的时代到来”⑥,“社会”最终会代替“共同体”。但这种进化又是包容性的,“共同体的力量在社会的时代内,尽管日益缩小,也还是保留着,而且依然是社会生活的现实”⑦。

滕尼斯用“共同体”与“社会”相对应,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对Gemeinschaft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强调人类生活的不同发展形态及其各自意义;在滕尼斯的视野中,Gemeinschaft不仅包括地域共同体,还包括血缘和精神共同体,因此“共同体”和“社会”更是一种研究路径和“理想类型”。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和机械的形态——这就是社会的概念……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社会是公众性的,是世界。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⑧。吴文藻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自然社会’与‘人为社会’的区别,乃是了解杜尼斯(即滕尼斯——引者)社会学体系的锁匙……由这‘本质意志’而产生了他所谓的‘自然社会’……反之,‘作为意志’(林荣远译本作‘选择意志’——引者)形成了杜氏所谓之‘人为社会’……试将人为社会与自然社会来对比:自然社会是本质的,必需的,有机的;人为社会是偶然的,机械的,理性的。自然社会是感情的结合,以齐一心志为纽带;人为社会是利害的结合,以契约关系为纽带”⑨。

我们应了解滕尼斯时代的社会背景。肇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19世纪开始席卷欧洲大陆,它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宣告了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并且引起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城乡结构面临解体,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同时也滋生了贫困、环境污染、城市犯罪等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剧烈的社会变迁和社会动荡前所未有,远远超出了世人的经验范围,也触发了社会学家的思考,他们用一种几乎对立的思维模式来描述已经或正在消逝的社会和即将来临的社会便成为普遍的叙述方式。如英国H.斯宾塞(1820—1903)的“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法国E.迪尔凯姆(1858—1917)的“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德国M.韦伯(1864-1920年)的“宗法传统经济社会”和“理性资本主义社会”,德国卡尔·马克思(1818—1883)的“封建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当然也包括滕尼斯的“共同体”和“社会”。其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把已经和正在逝去的社会称为一种类型,把正在或即将来临的社会称为另一种类型。也就是把过往的人类社会历史简单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种几乎对立的形态,并以此作为研究社会的基本范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共同体也可以说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别称。

在谈到滕尼斯和马克思“共同体”论述的区别时,秦晖指出:滕尼斯讲的是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一般主要是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而马克思讲的则是“自然形成的和政治性的”共同体乃至“总合统一体”:从家族直到“亚细亚式的国家”,从原始的家长制直到中世纪封建制。在这种意义上,秦晖将滕尼斯的“共同体”称为“小共同体”,马克思说的称为“大共同体”。他写道:“近代以来国际学界谈论小共同体比较多,除马里奥特、列菲尔德等人写过关于‘小共同体’的书外,各国乡村史提到的各种传统公社,如日耳曼的马克、俄罗斯的米尔、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乃至日本的町,也都是这种伦理型的熟人共同体,滕尼斯的共同体和斯科特的道德经济实际上也讲的是这种东西”⑩。

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无疑建构在了欧洲的经验之上。在《共同体和社会》中,他也以很大篇幅谈到日耳曼的马克公社。其实在欧洲,“共同体”(community)是颇为古老且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它的希腊语词源为koinonia,最初的意思就是指在人们联合、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群落、集团、团体或联盟,尤其是指具有城邦意义上的市民共同体。

以英国为例,在13世纪,共同体主要有村(townships)、庄园(manors)、百户区(hundreds)、县(counties)、不同种类的特权区(franchises)以及自治市(boroughs),甚至整个国家有时也被称为一个共同体。秦晖认为,与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社会不同,西欧在个体本位的近代公民社会之前是“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人们普遍作为共同体成员依附于村社(马克)、采邑、教区、行会或家族公社(南欧的扎德鲁加),而东欧的俄罗斯传统农民则是米尔公社社员。所谓近代化的过程,就是他们摆脱对小共同体的依附而取得独立人格、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过程。这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的确有较发达的社区自治与村社功能,小共同体的“制度性传统”相当明显。如俄罗斯的米尔有土地公有、定期重分之制,有劳动组合及“共耕地”之设,实行“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的连环保制度,为三圃制与敞地放牧的需要,村社还有统一轮作安排、统一农事日程的惯例。村社不仅有公仓、公牧、公匠,还有村会审判与村社选举等“小共同体政治”功能。农民离村外出首先要经村社许可,其次才是征得领主与官厅的批准。农户的各种交纳中,对领主的负担占54%,对国家的负担占19.8%,而对村社的负担要占到26%(金雁、卞悟,1996),甚至住宅也必须建在一处,“独立农庄”只是近代资本主义改革后才少量地出现。德国的马克公社虽然没有俄国米尔那样浓厚的“经济共同体”色彩,但农用地仍有村社“份地”名分,并实行敞地制,有公共林牧地与磨坊。尤其因中古西欧没有俄罗斯那样的集权国家,其村社与采邑的“政治共同体”色彩比俄国米尔更浓郁,村社习惯法审判也比俄国更活跃。(11)在另一篇文章中,秦晖引称波兰社会学界用okolica(周围环境、社区)来指代“共同体”,他认为这种传统乡村群体秩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这些“闲言碎语”。他介绍美国经验社会学奠基人W.I.托马斯曾引述波兰农民的话说:“关于一个人的议论能传到哪里,okolica的范围就到达哪里;多远的地方谈论这个人,他的okolica就有多远”。传统乡村是“这样一些共同体:它们通过口头传播来才传递其文化内容”,由于这些传播不依赖于文字、书记等中介,因而“这种传播模式总要涉及直接的人际接触”。这样,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大家能互相见面并且互相认识的群体(12)。

近来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中世纪欧洲的这种“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准确说,“在实行共同耕种和共同放牧的‘公地制度’(亦称敞田制度——引者注)的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内,共同体所有成员之间在他们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关系方面,则经常有着不同程度的自治。”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有些村庄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只有当村民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之时,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村庄共同体。戴尔这样定义村庄共同体:居住于一个特定的土地范围内的人群团体,其组织程度可以达到对资源(通常是田地和牧场)的控制以及能与诸如国家这样的上级政府进行联系(13)。

对欧洲中世纪典型乡村“共同体”背景的了解,无疑可以丰富和深化我们对滕尼斯共同体理论的认识。一种独特文化样态的形成,显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多种文明基因逐渐交融、传承和吸纳的漫长过程,是不同地域实体在碰撞和冲突中各自特色和个性不断彰显的过程,是各要素不断积累、调适和演化的过程,甚至可以从远古初民的日常起居中追本溯源、寻踪觅迹。显而易见,这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形成的特殊“伦理型的熟人共同体”(滕尼斯),凸显了欧洲社会的“制度性传统”,丰富了人类共同体理论和实践,它的文化积淀和精神遗产,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Dr.Drunker
Dr.Drunker

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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